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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主要职责
 
菏泽市水利局主要职责
 
  根据菏政办发[2002]11号规定,菏泽市水利局主要有以下职责。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,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,研究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  (二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组织拟订全市及跨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、水质监测公报。
  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办法和措施,并负责组织实施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  (四)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;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;向河流、水库、渠道等水利工程排污、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。
  (五)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各县区间的水事纠纷;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际间的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。
  (六)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;指导水库库区移民扶贫工作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
  (七)编制、审查市内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;组织实施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,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;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。
   (八)组织指导水利设施、水域、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负责主要河道、水库的治理和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。
  (九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人畜饮水、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。
  (十)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;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。
  (十一)主管全市水费、水资源费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、河道采砂管理费、水土保持补偿费、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。
  (十二)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;研究拟定水土保持区划、规划并监督实施,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  (十三)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,对较大河流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  (十四)负责城市客水水源建设等水利工作。
  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主办单位:菏泽市水利局  承办单位:菏泽市水利局办公室
联系电话:0530-6169013   E-mail:liufuwang@126.com
鲁IPC备07000446号